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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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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性是善是恶

    从社会之观点,以说善恶,其善恶是道德的善恶。道德的善恶,只可对于人说。旧说中讨论人性善恶问题者,其所谓善恶,均就道德的善恶说。

    所谓人性,有各种意义。凡讨论此问题者,于讨论之时,须先说明其所讨论者是人之性或人所有之性,以免无谓的纠纷。

    先就人之性说,从真际或本然之观点看,有人之性者之义理之性,即人之所以为人者,不能说它是善的或是恶的,即是无善无恶的。从实际的观点看,人之性是属于人之类之物之完全的典型,可以说是至善的。有人之性者之气质之性是可以很善或不很善的。有人之性者之气质,亦可以是很善,可以是不很善的。或亦可以说,有人之性者之气质之性,可有三品;其气质亦可有三品。

    从实际或自然之观点看,有人之性者亦是实际的物。若实际的物均可说是善的,则有人之性者亦可说是善的。有人之性者可说是善的,因为人之性可说是至善的。

    从实际的物之观点说,凡实际的物皆以其自己之好恶为标准,作善恶之判断。有人之性者,亦可以从其所有之人之性发出之好恶为标准,作善恶之判断,如以此为标准作善恶之判断,则自然以人之性为是善的。

    从社会之观点说,人之性亦是善的,其说详下。现且说,从真际之观点说,人之性是无善无恶的;从实际之观点说,人之性是善的;从实际的物之观点说,人之性是善的;从社会之观点说,人之性亦是善的。照我们的说法,人之性可以说是,彻头彻尾地“无不善”。

    我们以上所说关于善之诸分别,在旧说中无有。在程朱及一般宋明道学家之哲学中,所谓善即是道德的善;而整个宇宙,亦是道德的,我们的说法,不是如此。我们以为道德之理,是本然的,亦可说是宇宙的。但宇宙中虽有道德之理,而宇宙却不是道德的。

    我们说,从社会之观点看,人之性是善的;此即是说,若从社会所立对于善之标准说,人之性亦是善的。社会所立对于善之标准,即是道德的标准,所以合乎此标准之善即是道德的善。

    从道德的善说,人之性亦是善的,因为人之性之内容中,即必须有道德。人之性即是人之所以为人者,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此人之所以为人者,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若用言语说出,即是人之定义。人之有社会,行道德,不能不说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之一重要方面。所以在人之定义中,我们必须说及人之有社会,行道德。此是人之定义之一部分的内容,亦即是人之理、人之性之内容。这一点即主张人性恶者,如荀子,亦是承认的。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篇)又说:“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非相》篇)荀子这两段所说,是就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说,此两段话,即孟子说,亦不过如此。

    孟荀所以有争辩,并不是因为他们对于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其所争者在于:此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是人生来即有,抑是生后学习而得?换句话说,人之性对于人,是俱生的,抑是后得的?

    照性字之原来的用法,凡可称为一事物之性者,均是与此事物之有而俱有,所谓“生之谓性”。照性字之这样的用法,一事物之性,如果它是性,当然都是俱生的;后得者不名为性而名为习。不过我们所谓性,并不是用“生之谓性”之义。照我们的说法,凡事物属于某类,即依照某理而有某性。所以照我们的说法,一事物之性可以是俱生的,亦可以是后得的。

    若说人所有之人之性是俱生的,则即是主张旧说中之性善说;若说它是后得的,则即是主张旧说中之性恶说或无善无恶说;若说人之性对于有些人是俱生的,对于有些人是后得的,则即是主张旧说中之有性善有性不善说。

    究竟人所有之人之性是俱生的或后得的?现在我们所有的人都有人之性,这是不成问题的。即我们所认为最不道德的人,我们可以骂他为“不是人”者,亦不能不说他有人之性。因为他亦是在社会中生活者。只要是在社会中生活者,多少总有点人之性。问题是:现在我们所有的人之人之性,是生来俱有的,抑是后来学习得来的?

    有两种方法可以解答这个问题,一种是形式的,逻辑的;一种是实际的,科学的。中国哲学家,自孟荀以下,于讨论此问题时,所用之方法,多是实际的,科学的;他们大都根据实际的事实,以证明人之本来是善或是恶。孟子说:“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他以为此恻隐之心,即是仁之端。人皆生而有诸善端。所谓道德,不过是此诸善端之扩充。孟子所举之事实的例,以后宋明道学家皆常用之,以证明人之本来是善。荀子亦举人之“生而有好利”“生而有疾恶”“生而有好声色”等事实的例,以证明人之本来是恶。这些事实的例,以及现在心理学中所讲关于人性诸理论,我们现均不引用。我们是讲哲学,并不是讲科学。就讲哲学的立场,我们只用形式的,逻辑的方法,以解决这个问题。

    无论我们以为人所有之人之性是俱生的或是后得的,我们必须承认,现在所有的人,是都有人之性的,此点上文已说到。即令我们说人所有之人之性是后得的,我们亦须承认,人之为物,必有一种结构,使之能学得人之性。此即是说,人必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方可有人之性,此气质必是俱生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物,皆能学得人之性。其所以不能学得人之性者,因其本来无此种气质也。若本来无此种气质,则无论如何学习,终如以沙煮饭,终不能成。若说此种气质亦是学得的,则我们亦须承认,人必须有一种结构,使之可以学得此种气质,其理由还是因为不是所有的物皆能有人之性。如此无论如何推下去,我们总可以说,人必须生来即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之气质。如此可以写得很长,而我们的理由,总是不变。荀子亦说:“然而途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性恶》篇)“知仁义法正之质,能仁义法正之具”,正是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

    若人皆生而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则人必生而即有所依照于人之理,因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是有所依照于人之理而有的,否则即不成其为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人生而即有所依照于人之理,则此所依照于人之理者,即人所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之性也。由此方面看,凡人所有之性,其需要一种生理的或心理的基础者,无论是否需要学习而后有,皆可以说是俱生的。

    孟子以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在其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等。亚里士多德以为人是政治动物,必在国家之政治组织中,人方能实现其形式,用我们的话说,方能实现其理。人必在社会的,道德的生活中,方能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这种说法,大体是不错的。孟子、亚里士多德的错误,在于不只说,人欲实现人之理,须有社会的生活,而且说须有某种社会的生活。如所谓君臣、国家等,只于某种社会内有之,并不是于凡社会内皆有之。

    孟子及亚里士多德以为人之性对于人是俱生的,此点我们亦主张之,其说已如上述。不过我们不主张,如道家所说,人若顺其自然发展,不必勉强,则自有社会的、道德的生活。道家虽未标明主张性善,而实则是极端地主张性善者。他们以为人若顺其自然,则自有道德的、社会的生活,不必人讲道德,提倡道德。讲道德,提倡道德,适足以乱人之性,引人入于虚伪。《庄子·天道》说,老聃谓孔子云:“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趋,已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乱人之性也。”放德而行,循道而趋,即是顺人性之自然也。我们亦不必主张如宋明道学家所主张之极端性善论。宋明道学家以为人之性如完全的宝珠,其在人如一宝珠在混水中。宝珠虽为混水所蔽,而其为完全的宝珠自若。陆王一派,更有“满街都是圣人”之说。我们不必如此主张,即孟子所说性善,亦不如此极端。我们只须说,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是人所生而有者。只须如此说,我们即可说人之性对于人是俱生的,人之社会的生活,道德的行为,是顺乎人所有之人之性之自然的发展。

    但社会的生活,道德的行为,对于人亦很有勉强的方面。主张性恶者特别注重此方面,我们亦不能说他们没有理由。人不仅有人之性,而且有人所有之性,及一个人所有之性,其中有许多显然是俱生的,而且是与人之性有冲突的。人所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亦未必是完全好的。所谓未必是完全好的者,即未必完全能为人之理之实现之所依据。因此两种原因,所以社会的生活,道德的行为,虽是顺乎人所有之人之性之自然的发展,而对于人亦很有其勉强的方面。

    就气质方面说,一某事物之气质或气禀,未必能使其气质之性,充分合乎其义理之性,未必能充分实现其理,上文已说。人所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气禀,因人而殊。有能使其气质之性充分合乎人之义理之性者,有不能使其气质之性充分合乎人之义理之性者。所以人有贤愚善恶之不齐。关于这一点,程朱已看清楚。明道说:“论性不论气不备,论气不论性不明,二之则不是。”此所说气谓气质或气禀;此所说性谓人之义理之性,即人之理。必二者兼论,然后性善之说,始可以无困难。盖若不论气质,则关于人之所以有不善,甚难解释。兼气质与义理之性,则我们可说义理之性是善,但关于人之所以有小善,亦有充分的解释。所以朱子说:“气质之说,大有功于圣门。自张程之说立,而诸子之说泯矣。”

    但我们上所说之另一端,程朱尚未注意到。我们于上文说过,一切事物,均有正性与辅性。人之性是人之正性,但人亦有许多辅性。人不仅是人,而且是动物,是生物,是物。人于所有人之性之外,尚有一切动物,一切生物,一切物,所同有之性,此即我们所谓人所有之性。此亦是一切人所同有者,但不是人之正性,而是其辅性。人在此诸方面亦均有其义理之性,气质之性,及气质或气禀。例如人在其是动物之方面,其义理之性即动物之理;其气质之性,即其所实际地依照于动物之理者、其气质或气禀即人在其是动物之方面所有之某种结构,以实现其动物之理者。就动物之理之本身说,可说是无善无恶的,亦可说是至善的,就人在其是动物方面之气质之性说,其能十分地充分合乎动物之理者,是十分地善,否则不是十分地善。就其关于此方面之气质或气禀说,能使其气质之性充分合乎其理者,能充分实现其理者,是善,否则是不善或恶。关于人所有之其他诸性,如生物之性、物之性等,亦均如此例推。

    此是从真际或实际之观点看。若从社会之观点看,或从人之所以为人者之观点看,则如从人所有之性所发之事,与从人之性所发之事有冲突时,则从人所有之性所发之事是不道德的。例如好生恶死,是根于人所有之生物之性,凡是生物,都是好生恶死的。由此发出之行为,即求生避死。若此行为不与由人之性发出之行为,发生冲突,则此行为是无所谓道德的或不道德的。但有时求生避死之行为,与由人之性所应发之行为有冲突,如此则此求生避死之行为,是不道德的。已往及现在历史中有许多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行为。这些行为,皆是舍弃从人所有之生物之性所应发出之行为,而取从人之性所发出之行为。如舍弃应从人之性所发出之行为,而取从人所有之生物之性所发出之行为,则其行为是不道德的。我们于此,必以人之性为标准,以判定是非,因为人之性是人之正性。若欲是人,则必顺人之正性,不顺其辅性。人所有之性,虽其本身不是不道德的,但有些不道德的行为,足从这些人所有之性发出者。所以人所有之性,从人之所以为人者之观点看,亦是道德的恶之起源。

    我们说从人所有之性发出之事与从人之性发出之事有冲突时,而不说人所有之性与人之性有冲突时,因为人所有之性与人之性在根本上是无冲突的。不但无冲突,人之性之有涵蕴人所有之物之性,生物之性,动物之性等之有。但由其所发生之事,则有冲突之时,如以上所举之例。

    在有许多时候,从人所有之性所发出之事之所以是不道德的者,并不是与人之性所发出之事有冲突,而是与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相冲突。如系此种情形,则此种事在别种社会内,即可以不是不道德的。

    从一个人所有之性所发出之事,如与从人之性所发出之事有冲突时,亦是不道德的。所以一个人所有之性,亦是道德的恶之起源。此诸性非一切人所共有者,所以在根本上即有与人之性冲突者。

    人性与道德制度及风俗习惯

    哲学家中,常有以“人心”“道心”“人欲”“天理”,对言者;性善性恶,亦为中国数千年来学者所聚讼之一大公案。依上所说之意,凡欲皆好,则人性亦自本来是善,或亦可说,欲本是天然的事物,只是如此如此,正如山及水之如此如此,本无所谓善恶,或亦只可谓为可能的善或恶。但人因欲之冲突而求和;所求之和,又不能尽包诸欲;于是被包之欲,即幸而被名为善,而被遗落之欲,即不幸而被名为恶矣。所被名谓善者,又被认为天理;所被名为恶者,又被认为人欲。人欲与天理,又被认为先天根本上立于反对的地位。吾人以为除非能到诸欲皆相和合之际,终有遗在和外之欲。则欲终有善恶之分。欲之善者,名为“道心”可,名为“天理”亦可。欲之恶者,名为“人心”可,名为“人欲”亦可。要之其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理由详下。

    所谓道德及政治上、社会上之种种制度,皆是求和之方法,皆所以代表上文所谓“人道”也。现在所有之诸特殊的方法,虽未必对,即虽未必真是所谓人道之当然,然求和之方法终不可少,人道终不能废。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篇》)人不能生存于乱中,所以必有道德制度以整齐划一之。故无论何种社会,其中必有道德制度,所谓“盗亦有道”,盖若无道,其社会即根本不能成立矣。历史上所有之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革命,皆不过以新道德制度代旧道德制度,非能一切革去,使人皆随意而行也。其所以者,盖因人与人之间,常有冲突;人间之和,既非天然所已有,故必有待于人为也。

    哲学史中,诚亦有反对一切道德制度,而欲一切革去者。和为天然所已有,故无须人为以求之,此其所根据之假定也。如庄子所说,老聃驳孔子云:“夫子若欲使天下无失其牧乎?则天地固有常矣;日月固有明矣;星辰固有列矣;禽兽固有群矣;树木固有立矣;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趋,亦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乱人之性也!”(《庄子·天道》)此即谓天然界本来是一大和;“万物”本来即“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在其天然状况中,诸物本来不相冲突,故无须一切道德制度也。如使世界果本来如此所说,则诚亦无须道德制度。但世界果本来如此所说乎?“天地固有常”;“日月固有明”;然而禽兽之相害,人类之相残,亦皆事实也。惟其有此事实,所以儒家不能不“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道家亦不能不“偈偈乎”反“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也。

    近数年中,有所谓礼教吃人之说。依吾人之见,凡道德制度,除下所说能包括一切欲者外,盖未有不吃人者。盖一种道德制度所得之和,既不能包括一切欲,则必有被遗落而被视为恶而被压抑者。此被压抑者,或为一人诸欲中之一欲,或为一人之欲,或为一部分人之欲。要之道德制度,既有所压,即有所吃,即可谓为恶。瑞安陈介石先生曰:“杀千万人以利一人,固不可也。杀一人以利千万人,亦奚可哉?”孟子云:“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严格地说,即杀一辜而得天下,亦岂可为?不过吾人在此世界中,理想的办法,既一时不能得,故不能不于“害之中取小”而定为道德制度;如此则人虽有为道德制度所吃者,而尚可免人之相吃。此亦人生不幸之一端也。

    不过道德制度皆日在变改之中。盖因道德制度,未必即真是人道之当然;且人之环境常变,故即客观的人道之当然亦常变。若有较好的制度,即可得较大的和。所得之和较大一分,所谓善即添一分,所谓恶即减一分。所谓恶减一分,即被压抑而被吃之欲少一分,而人生亦即随之较丰富、较美满一分。譬如依从前之教育方法,儿童游戏是恶,在严禁之列,而现在则不然。正因依现在之教育方法,游戏亦可包在其和之内故耳。假使吾人能立一种道德制度,于其中可得一大和,凡人之欲,皆能包在内,“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则即只有善而无恶,即所谓至善,而最丰富、最美满的人生,亦即得到矣。道德制度必至此始可免吃人之讥。至于此等道德制度果否可能,乃另一问题;吾人固深望其能,而又深惧其不能也。不过知此则知所谓天理人欲之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

    道德制度,如已极端普遍流行,一般人对之皆不知不觉而自然奉行,则即成为风俗。社会之有风俗,犹个人之有习惯。个人之较复杂的活动,方其未成习惯之时,须用智力之指导;但及其行之既久,已成习惯之后,则即无须智力之指导,而自达其目的。社会中之风俗,其始亦多系理智所定之道德制度,以种种方法,如刑法教育之类,使人勉行者;及其后则一般人皆有行之之习惯,不知其然而自然行之,于是即成为风俗。

    社会中之风俗与个人之习惯,皆为人生所不可少者。先就个人之习惯言之,在吾人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之事,皆依习惯而作。惟其如此,故吾人之智力,可专用以应付新环境,新事实,而作新活动。若非然者,吾人将终身循环于简单的活动之中,永无进步之可能矣。如吾人幼时之学走路写字,甚非易事;但既成习惯之后,吾人只须决定向何处行,则吾人之腿即机械地自然而走;吾人只须决定写何字,则吾人之手即机械地自然而写;皆不更须智力之指导。如吾人之写字,终身皆如始学写字时之费事,则吾人将不能执笔作文,盖执笔时吾人将永须以全力注意于写字也。其他类此之事甚多。总之吾人若对于诸活动不能有习惯,则将终日只能做穿衣、吃饭、漱口、刷牙等事,而他一切事皆不能做矣。故习惯乃效能及进步之必要条件也。

    风俗之在社会,犹如空气,使人涵养其中,不有意费力而自知诸种行为之规律,何者为所应做之事,何者为所不应做之事;其维持社会安宁及秩序之力,盖较道德制度为尤大。盖人之遵奉诸制度与道德,乃有意的,而其遵奉风俗,乃无意的,自然的也。

    习惯与风俗之利,已如上述。然因习惯、风俗之固定而不易变,吾人如发现某种习惯或风俗之有害,而欲改之之时,亦极困难。于是所以使进步可能者,反足以阻碍进步。社会中之风俗,尤为如此。然吾人于打破旧风俗之后,必成立新风俗,于打破旧习惯之后,必成立新习惯。此亦吾人所无可奈何者也。

    不道德的道德行为

    《庄子·胠箧》说:“跖之徒问于跖曰:‘盗亦有道乎?’跖曰:‘何适而无有道耶?夫妄意室中之藏,圣也;入先,勇也;出后,义也;知可否,知也;分均,仁也。五者不备,而能成大盗者,未之有也。’由是观之,善人不得圣人之道不立,跖不得圣人之道不行。”此所谓道,即我们所谓道德。照此说法,我们可以做道德的事以达到不道德的目的,而且有些不道德的目的非做道德的事不能达到。所谓“为之仁义而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窃仁义者为大盗;且非窃仁义不能为大盗。所以从此观点看,必绝圣知,废仁义,大盗乃可止。

    照此说法,道德的事,可以是不道德的,可以有不道德的道德。此说虽似奇突,但于道德之实际的用处,则所见甚明。一社会如能组成,其中之分子,必依照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行动。此种行动是道德的。跖之团体,亦是一社会,此社会如能成立,则其中之分子,必有入先,出后,分均等道德的事。必如此,此社会始可成立。但于此社会既成之后,此社会可以做道德的事或不道德的事。正如科学的发明,可用以做有益于人生之事,亦可用以作战争及盗贼的工具。于是遂有以为须废弃科学以减少战争及盗贼者。科学的发明,可以用于不道德的用途,此易于了解,因科学之本身,对于道德或不道德是中立的,其发明之应用,自然无所不可。但道德之本身,即是道德的,何以能有不道德的用途?何以能有不道德的道德?此似难于了解。

    但依我们上面的说法,此亦不难了解。社会有其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为构成社会之分子所必依照以行动者。凡依照此规律以行动者,其行动是道德的;反之,则其行动是不道德的。但一社会之上,可有另一较高的社会,一社会之自身是一社会,但同时又是其较高的社会之构成分子。若此社会之行动,不依照其较高的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时,则此社会之行动是不道德的。但构成此社会之分子之行动,则系依照此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所以是道德的。例如盗跖所率领之团体,其本身系一社会。其中之分子之行为,若出后,入先等,系依照其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者,所以是道德的。但其社会所作之盗贼的行为,对于其所属于之较高的社会说,则是违反其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所以是不道德的。又如在一国之内,杀人为最大的不道德,但两国交战,杀敌又是最大的道德。但若从一较国更高之社会之观点看,则负战争责任之国家,其战争行为,又是不道德的。

    由此可知,一种行为,无论其为个人的或团体的,若不站在其所属于之社会之观点看,则无所谓道德的或不道德的。例之最明显者,即如上所说,国家之行为。不承认国之上有更高的社会者,以为国家之行为,不入于道德的判断之内。盖国之上既无更高的社会,则国之行为,无所谓合乎一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与否,所以亦无所谓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凡以为国之行为,可以是不道德的者,皆系从一超乎国之上之另一较高的社会之观点说。实际上此较高的社会尚未完全成立。国之行为,尚不能完全入于道德的判断范围之内者,正因此也。虽然如此,在现在世界中,所有国家,无论其是否负战争责任,皆不愿承认其负战争责任。此可见超乎国之上之更高的社会之观点,已渐为一般人所承认矣。若不承认此观点,则一国家对于其自己之行为,尽可不必有所说明辩护,而只须说“我所以如此,只因我愿如此”即可。但在现在的世界中,已无国家愿如此说。

    照以上的说法,我们可见:并不能有所谓不道德的道德。一道德的行为,总是一道德的行为。其似可以是不道德的,如《庄子·胠箧》所说者,并不是此道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是有此道德的行为之人所属于之社会之行为是不道德的。负战争责任之国家之战争行为,若从一较高的社会之观点看,是不道德的。但其勇敢的兵士之行为,还是道德的。

    守冲谦

    假使一个美国人,因有某种成绩,受了别人的夸奖,照美国人的规矩,他对于夸奖他的人的答复,应该是:“多谢你的夸奖。”或:“多承夸奖,感激不尽。”假使一个中国人,因有某种成绩,受了别人的夸奖,照中国人的规矩,他对于夸奖他的人的答复,应该是:“不敢当。”或:“毫无成绩,谬承过奖。”在这种情形下,美国人的答复,是承认自己有成绩;而中国人的答复,是否认自己有成绩。自己有成绩,而不认为自己有成绩,此即所谓谦虚。虚并不是虚假的意思。《论语》说:“有若无,实若虚。”虚者对实而言。真正谦虚的人,自己有成绩,而不以为自己有成绩;此不以为并不是仅只对人说,而是其衷心真觉得如此,即所谓“有若无,实若虚”。

    “自卑而尊人,先彼而后己”。这本是社会所需要的一种道德。社会上的礼,大概都是根据这种道德而有的。无论哪一国家或民族的礼,或哪一种社会的礼,其详细节目或有不同,但其主要的意思,总不离乎“自卑而尊人,先彼而后己”。一个美国人对于夸奖他的人的答复,虽不是自卑,而却是尊人。因为照他的看法,若否认自己有成绩,即是直斥夸奖他的人的错误。直斥人的错误,是无礼的。中国人对于夸奖他的人的答复,虽不是尊人,而却是自卑。所谓“谬承过奖”,即是说:“你对于我夸奖太过,你错了。”照美国人的看法,这是很不客气的话。照中国人的看法,这不客气,是为自卑而起,所以虽不客气,而决不会引起对方的误会。

    我们常听说,人须有“自尊心”。上所谓自卑,并不是有自尊心的反面。孟子说:“人有不为也,而可以有为。”一个人在消极方面,有有不为之志,在积极方面,有有为之志,这种人谓之有自尊心。无自尊心的人,认为自己不足以有为,遂自居于下流,这亦可说是自卑。不过此自卑不是上所谓自卑。此自卑我们普通称之为自暴自弃。孟子说:“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有这一类的志趣者,谓之有自尊心。在行这一类的志趣的时候,完全用不着与人客气,用不着让。所谓“当仁不让”是也。但在人与人的普通关系中,则彼此之间,需要互让。让是礼的一要素。所谓客气,所谓礼貌,都有让的成分在内,所以我们常说“礼让”。上所谓自卑,是让的表现,并不是自暴自弃。

    有些人认为,有自尊心,即是在人与人的普通关系中,以自己为高于一切,这是错误的。有自尊心是就一个人的志趣说。上所谓自卑,是就人与人间的礼让说。二者中间,并没有什么关系。

    说到让,或者有人以为与所谓斗争,或奋斗等精神不合。这以为又是错误的。所谓斗争,可以提倡者,只能是团体与团体间的斗争,不能是一个团体内的人与人的斗争。有提倡民族斗争者,亦有提倡阶级斗争者,但是没有人提倡,亦没有人能提倡,人与人斗争。这是不能提倡的。所谓不能提倡者,即谓,如有提倡者,其说一定是讲不通的。无论我们赞成民族斗争或阶级斗争之说与否,其说是讲得通的。但如有提倡人与人斗争者,其说是讲不通的。如有人以为,提倡民族斗争或阶级斗争者,必亦提倡人与人斗争,此以为亦是错误的。持此等以为的人可以说是“不明层次”。因为所谓民族或阶级,不是与人在一层次之内的。

    所谓奋斗者,不过是说,一个人应该努力去做他所应该做的事,或他所愿意做的事。斗字在此,只是一种比喻,并不含有侵害别人的意思,与斗争之斗不同。一个人于不侵害别人的范围内,当然可以,而且应该,努力做他自己所应该做的事,或他所愿意做的事。这里用不着让,亦实在不发生让或不让的问题。一个人读书,求学问,用不着让别人占先,并且还可以争着占先。但他若因此,而于与别人共饭时,亦抢着吃菜而不让人,则他可说是“不知类”。因为求学问与吃饭,在这一方面,并不是一类的事。

    以上所说,是普通所谓谦虚,但就中国的传统思想说,谦虚并不仅只是如此。就中国的传统思想说,谦虚是一种人生态度,其背后有很深的哲学的根据。此哲学根据,一部分即是《老子》及《易传》中所讲的道理。

    老子对于人生,有很深的了解。他观察人生,研究人生,发现了许多道理或原则。这些道理或原则,他名之曰“常”。他以为人若知道了这“常”,而遵照之以行,则即可以得利免害。若不知这些常而随便乱作,则将失败受害。他说:“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

    在这一点,老子很有科学的精神。科学的目的,或其目的之一,亦是欲发现宇宙间的许多道理而使人遵照之而行。人若遵照这些道理而行,他可以得到许多利益。我们常说:“科学能战胜自然。”就一方面说,它是能战胜自然;就又一方面说,它之所以能战胜自然,正因它能服从自然。

    老子所说的话,有许多对于道德是中立的。在这一点,他亦与一般科学家相似。科学家所讲的道理,对于道德是中立的。有些人可以应用科学家所讲的道理做道德的事,有些人亦可以应用科学家所讲的道理,做不道德的事。但对于这些,科学家都是不负责任,亦不能负责任的。在有些地方,老子亦只说出他所发现的道理,至于人将应用这些道理做些什么事,老子是不负责任,亦不能负责任的。例如老子说:“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有人因此说,老子讲阴谋。其实老子并不是讲阴谋,不过阴谋家可应用这些道理,以遂其阴谋而已。

    老子说:“反者,道之动。”照老子的看法,一某事物,若发展至其极,则即变为其反面,此所谓“物极必反”。《易传》中亦讲这个道理。旧说《易》《老》相通。其相通的主要的一点,即是《易》《老》皆持“物极必反”之说。

    海格尔亦说:事物皆含有其自己的否定。若一某事物发展至极,则即为其自己所含有之否定所否定。所以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所谓自掘坟墓。马克思的历史哲学,亦用海格尔此说,不过他不以心或观念为历史的主动力,而以经济的力量为历史的主动力。所以他的历史哲学称为物质史观或经济史观。

    一某事物的发展,如何是已至其极?有些事物,其极是对于客观的环境说,有些则是对于主观的心理说。例如马克思说,一个资本主义的社会,若发展至其极,则即为其自身所含有之否定所否定,资本主义的社会的发展是“自掘坟墓”。资本主义的社会之极,是对于客观的环境说。所谓客观的环境,亦是一种事物自身所造成的。每一种事物,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自身造成一种环境。如这种环境,使此种事物不能继续存在,则此种事物的发展,即已至其极。因为这种环境是这种事物自身所造成的,所以这种环境即是这种事物自身所掘之坟墓,亦即其自身所含有的否定之表现。

    就资本主义的社会的发展说,其极是对于其自身所造成的环境说。但就一个资本家的财产的发展说,其极是可对于一个资本家的主观心理说。假使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一个资本家的财产,不能超过一百万元,则此国内的资本家的财产,如到一百万元,即已至其极,就此方面说,或就类乎此的方面说,一个资本家的财产的发展,亦是对于客观的环境说。不过这一种极是人为的,不是自然的,所以这一种极不必引起反。但假如虽没有这些限制,而一个资本家发财至一百万元时,此人即已志骄意满,以为他已是天下第一富人,而再不努力经营他的工业或商业,如此,则一百万元对于此人,即是其财产之极。到了此极,此人的工业或商业,即只会退步,不会进步,而其财产亦只会减少,不会增加了。

    又譬如一个人有很大的学问,但他总觉得他的学问不够,此人的学问,对于此人,即尚未至其极。此人的学问,即还有进步的希望。另外有一人,虽只读过几本教科书,但自以为已无所不知,无所不晓,此人的学问,对于此人,即已至其极。此人的学问,不但没有进步的希望,而且一定要退步。旧说所谓“器小易盈”即是指这一类的人说。小碗只需装一点水,即至其容量之极。再加水,即要溢出来,此所谓“易盈”也。《易》《老》所谓极,大概都是就这些方面说。

    如欲使一某事物的发展,不至乎其极,最好的办法,是使其中先包括些近乎是它的反面的成分。例如一个资本主义的社会,如发展至一相当程度,而仍欲使其制度继续存在,最好的办法,是于其社会中,先行一些近乎是社会主义的政策。如有人问一马克思的信徒,英美等国的资本主义已经很发展了,何以在这些国内,还没有社会革命发生呢?最好的答案是,因为英美等国的资本家,在有些地方,采用了近乎是社会主义的政策,例如工会组织,社会保险,失业救济等,以缓和阶级斗争。英美等国的资本家,与他们的工人的关系,已不是如马克思等所说的那样单纯了。这些资本家,于其资本主义的社会内,先容纳些近乎是社会主义的成分,所以他们可以使他们的制度继续存在,而不至于造成一种环境,使其不能继续存在。这种办法,最为反对他们的人所厌恶,因为这是维持他们的制度的最好办法。共产党人最恨温和的社会主义。因为共产党人主张推翻资本主义的社会,而温和的社会主义反可使资本主义的社会继续存在。

    就社会说是如此,就个人说亦是如此。如一个人想教他的事业或学问继续发展进步,他须常有戒慎恐惧之心。人于做事将成功时,往往有志得意满的心;于做事将失败时,往往有戒慎恐惧的心。戒慎恐惧近乎是志得意满的反面。我们说近乎是,因为志得意满的真正反面,是颓丧忧闷。人若常存戒慎恐惧的心,则是常存一近乎是志得意满的反面的心。所以他的事业,无论如何成功,如何进展,都不是其极。所以他的事业,可以继续发展进步。《易传》说:“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以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若一国之人,常恐其国要亡,则其国即安如磐石。正说此义。我们可以说:一个人做事,如常恐失败,他大概可以成功;如常自以为要成功,他大概必要失败。

    一个人的这种戒慎恐惧的心理,在态度上表现出来,即是谦虚。真正谦虚的人,并不是在表面上装出谦虚的样子,而是心中真有自觉不足的意思。他有这种心,他的事业,自然可以继续发展进步,无有止境。所以《易》谦卦彖辞说:“天道亏盈而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恶盈而好谦。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终也。”旧说,谓谦卦六爻皆吉,表示人能谦则无往不利的意思。

    谦卦彖辞以谦与盈相对而言。旧说亦多以为与谦相对者是盈或满。一个人对某一种事觉得满了,即是此种事的发展对于他已至其极了。已至其极,即不能再有发展进步。所以说:“满招损,谦受益。”严格地说,与盈或满相对者是冲或虚。老子说:“道冲而用之或不盈。”冲是与盈相对者。我们常说,冲谦,谦虚。冲或虚是就一个人的心理状态说。谦是就此种心理状态之表现于外者说。盈或满亦是就一个人的心理状态说。此种心理状态之表现于外者是骄。骄是与谦相对者。骄盈是与谦虚相对者。

    以上说,一个人对于他的事业,如常有自觉不足的意思,他的事业即可继续发展进步,无有止境。所以说:“高而不危,所以长守贵也;满而不溢,所以长守富也。”“高而不危”,即是说,一人之贵,对于他尚不是其极。“满而不溢”,即是说,一人之富,对于他尚不是其极。如一人之富贵,对于他不至其极,他即可以继续富贵。又如说:“学如不及,犹恐失之。”一个人如果常能学如不及,他的学问,自然可以继续进步。反之,如一个人对于他的事业或学问,有了志得意满的心,他的事业或学问,对于他即已至其极,已至其极,即不能再有发展进步了。

    以上是就一个人及其事业说。就人与人的关系说,谦亦是一种待人自处之道。人都有嫉妒心,我在事业,或学问等方面,如有过人之处,别人心中,本已于不知不觉中,有嫉妒之意。如我更以此过人之处,表示骄傲,则使别人的嫉妒心愈盛,引起他的反感。大之可以招致祸害,小之亦可使他不愿意承认我的过人之处。所谓名誉者,本是众人对于我的过人之处之承认。我有过人之处,众人亦承认我有过人之处,此承认即构成我的名誉。若我虽有过人之处,而众人不愿意承认之,则我虽有过人之处,而名亦不立。老子说:“富贵而骄,自遗其咎。”以富贵骄人,或以学问骄人,或以才能骄人,如所谓恃才傲物者,大概都没有好结果。若我虽有过人之处,而并不以此骄人,不但不以此骄人,而且常示人以谦,则人反极愿意承认我的过人之处,而我的名誉,可立可保。老子说:“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惟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正是说上所说的道理。

    所以古人以玉比君子之德。所谓“温其如玉”。玉有光华而不外露,有含蓄的意思。我们的先贤,重含蓄而不重发扬。含蓄近乎谦,而发扬则易流为骄。

    朱子《周易本义》谦卦卦辞注云:“谦者,有而不居之意。”有而不居,本是老子所常说的话。老子说:“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惟弗居,是以不去。”“夫惟不居”下又说“是以不去”。“是以不去”是说“有而不居”的好处。此是就利害方面说。我们以上说谦虚的好处,及骄盈的坏处,亦是就利害方面说。若就另一方面说,一个人可以有一种知识或修养,有此种知识或修养者,可以无意于求谦虚而自然谦虚,无意于戒骄盈而自然不骄盈。

    有此种知识或修养的方法有三种。一种是重客观,一种是高见识,一种是放眼界。

    先就重客观说。我们知道,某一种事,必须在某一种情形下,方能做成。此某一种情形,我们名之曰势。一时有一时的势,所以势有时称为时势,有时亦称为时。例如飞机的发明,必须在物理学、气象学、机械学已进步到相当程度的时候。在这时候,人对于此各方面的知识,以及各种材料上的准备,构成一种势,在此种势下,人才可以发明飞机。一个人发明了飞机,即又构成了一种势。就此方面说,这是英雄造时势。但他必须在某种势下,才能发明飞机,就此方面说,这是时势造英雄。一个英雄,若能知道,他亦是时势所造,他对于他的事业,即可以有“有而弗居”的心。有“有而弗居”的心,他当然无意于求谦虚,而自然谦虚,无意于戒骄盈,而自然不骄盈。

    我们现在的人,可以有许多知识,为前人所未有者。但我们决不能因此即自以为,我们个人的聪明才力,是超乎古人的。我们所以能如此者,完全因我们的凭借,比古人多,比古人好。譬如我们现在能飞行,古人不能飞行,这完全因古人无飞机,我们有飞机之故,并不是我们的身体,与古人有何不同。有许多事情的成功,是时为之,或势为之,不过时或势总要借一些人,把这些事做了。这一些人,对于做这些事,固然小能说是没有贡献,但若他们竟以为这些事的成功,完全是他们自己的功劳,此即是“贪天之功以为己力”。所谓“功成弗居”,实即是不“贪天之功”而已。不贪天之功者,无意于求谦虚,而自然谦虚,无意于戒骄盈,而自然不骄盈。

    再就高见识说,一个人少有所得即志得意满者,往往由于见识不高。一个学生在学校里考试,得了一百分,或是在榜上名列第一。这不过表示,在某种标准下,他算是程度好的。但是,这种标准,并不是最高的标准。若从较高的标准看,他的这一百分,或第一名,或可以是一文不值。明儒罗念庵于嘉靖八年中了状元。他的岳父喜曰:“幸吾婿建此大事。”罗念庵说:“丈夫事业,更有许大在。此等三年递一人,何足为大事也。”一个人对于他自己的成就,若均从较高的标准看,则必常觉其不及标准,而自感不足。所谓见识高的人,即有见于此所谓较高的标准,而不屑于以较低的标准,衡量其自己的成就者。旧说,人须“抗志希古”,此即谓,凡做事均须以较高的标准为标准。

    凡是古的,都是好的,这固然是旧日的人的一种错误的见解,但旧日的人持这一种见解,也不能说是完全没有根据。以文艺作品为例说,现存的古代文艺作品,实在都是好的。不过这并不是因为古人“得天独厚”,如旧日的人所说者,而是因为这些作品都已经过时间的选择。古代并非没有坏的文艺作品,我们可以说,其坏的作品,至少与现在一样多。不过那些作品,都经不起时间淘汰,而早已到了它们应该到的地方,那即是字纸篓。时间是一位最公平的大选家,经过它的法眼以后,未经它淘汰的,都是好的作品。所以现在留下的古代文艺作品,都是好的,没有坏的。所谓“抗志希古”者,就文艺方面说,即是我们写作,须以经过时间选择的作品为法,我们衡量我们的作品,亦须以这些作品为标准。如果一个人能以韩退之的或苏东坡的作品,为衡量他的作品的标准,他即可见,他的作品,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即使能在某学校内得到一百分,这一百分实在是不算什么的。如果他有如此的见识,即在某学校内得了一百分,他也决不会志得意满。

    即使一个人已能做出如韩退之的,或苏东坡的文艺作品,他还可见,于这些作品之上,还有文艺作品的理想标准,以此标准为标准,即历史上大作家的作品,也还不能都是尽善尽美。大作家于创作时,往往因为一两字的修改,弄得神魂颠倒。可见文艺作品的理想标准,如非不可及,亦是极不易及的。

    以上虽只举文艺作品为例,但我们可以说,在人事的各方面,都有如以上所说的情形。旧说:“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仍就文艺方面说,以文艺作品的理想的标准为法者,可以成为大作家,如韩苏等。但如以韩苏为法者,则对于韩苏只有不及,不能超过。至于以未经时间淘汰的作品为法者,则其成就,必定是“每况愈下”。

    有高见识者,凡事均取法乎上。既均取法乎上,所以他对于他自己的成就,常觉得不及标准,而自感不足。程伊川说:“人量随识长。亦有人识高而量不长者,是识实未至也。”以上文之例说之,知学校内定分数的标准,不过是一种标准,是识长也。因此即不以一百分自满,是量长也。所谓量即是容量的意思。器小易盈即是量小。量随识长者,无意于求谦虚,而自然谦虚,无意于戒骄盈,而自然不骄盈。

    再就放眼界说。人之所以少有所得,即志得意满者,往往亦由于眼界不阔,胸襟不广。一个三家村里的教书匠,在他村里,在知识方面,坐第一把交椅,他即自命不凡,自以为不可一世。这是由于他的眼界只拘于他的一村以内的缘故。他的眼界既窄,胸襟自然亦狭,所以亦是“器小易盈”。他若能将他的眼界放至他的村外,以及于一乡,一县,他即可知,他的知识,实在有限,而在三家村里坐第一把交椅,实在不算什么了不得的事。若一个人能将他眼界放至与宇宙一样大,他即可见,虽有盖世功名,亦不过如太空中一点微尘。他若有这等眼界,他自然不期谦虚,而自然谦虚,不戒骄盈,而自然不骄盈。

    《庄子·秋水》篇说:“计四海之在天地之间也,不似礨空之在大泽乎?计中国之在海内,不似稊米之在大仓乎?号物之数谓之万,人处一焉,人卒九州,谷食之所生,舟车之所通,人处一焉。此其比万物也,不似毫末之在于马体乎?五帝之所连,三王之所争,仁人之所忧,任士之所劳,尽此矣。”《庄子·则阳》篇说:“游心于无穷。”宇宙是无穷,把自己的眼界推到与宇宙同大,亦是一种“游心于无穷”。在这样大的眼界中,无论怎么大的事业学问,都成为渺小无足道的东西了。这些渺小无足道的东西,自然不足介于胸中。胸中无足介者,即所谓胸怀洒落。有如此的眼界,如此的胸襟者,不但自然谦虚,自然不骄盈,而实在是对于如此的人,骄盈谦虚,都不必说了。

    《庄子·逍遥游》说:“尧治天下之民,平海内之政,往见四子藐姑射之山,汾水之阳,窅然丧其天下焉。”《庄子·大宗师》说:“夫无庄之失其美,据梁之失其力,黄帝之亡其知,皆在炉捶之间耳。”为什么尧一见四子,即丧其天下呢?为什么许由炉捶之间,可使无庄失其美,据梁失其力,黄帝亡其知呢?因为四子许由,有一种最大的眼界,最阔的胸襟,使见他们的人,马上觉得自己的渺小,自己的所有的过人之处的渺小。尧本可以平治天下自鸣得意,无庄等本可以其美力等自鸣得意,但于他们的眼界扩大以后,他们即可知他们所有的过人之处,实在是不足道的。

    这是庄学的最高义中的一点。宋明儒亦有此类的说法。程明道说:“泰山为高矣,然泰山顶上,亦不属泰山。虽尧舜之事,亦只如太虚中一点浮云过目。”象山《语录》中谓:象山“一夕步月,喟然而叹。包敏道侍,问曰:‘先生何叹?’曰:‘朱元晦泰山乔岳,可惜学不见道,枉费精神,奈何?’包曰:‘势既如此,莫若各自著书,以待天下后世之自择。’忽正色厉声曰:‘敏道,敏道,恁地没长进,乃作这般见解。且道天地间有个朱元晦、陆子静,便添得些子?无了后便减得些子?’”有了朱元晦、陆子静,天地不添得些子,无了亦不减得些子,则朱元晦、陆子静之泰山乔岳,亦不过如太空中一点浮云,又有何骄盈之可言?

    或可问:若凡事都从与宇宙同大的眼界看,则人生中的事,岂不是皆不值一做了?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我们于“为无为”中说,我们做事,有些事是无所为而为,有些事是有所为而为。就无所为而为的事说,有些事是我们的兴趣之所在。我们做这些事,是随着我们的兴趣,至于这些事是值得做或不值得做,对于我们,本来是不成问题的。譬如小孩骑竹马,他只是愿骑则骑而已,他不问竹马值得骑或不值得骑,实亦不必问值得骑或不值得骑也。有些事是我们的义务之所在。我们做这些事,是实践我们的义务。每个人皆要生活,要生活则不得不尽生活中的义务。若问生活中的义务值得尽或不值得尽,则须先问,生活是值得生活或不值得生活。有些人或以为生活不值得生活,但在他未死以前,他总是要生活的,他既要生活,他即须尽其在生活中的义务。这都是就无所为而为的事说。至于就有所为而为的事说,有些人做事的所为是权利,有些人做事的所为是名誉。如他们因放大了眼界,而觉得这些所为是不值得要的,他尽可不要这些所为,不做这些事,而专做他的兴趣所在及义务所在的事。这对于他,或对于社会,均只有益处,没有坏处。

    孔子说:“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与焉。”朱子注说:“不与犹言不相关。”朱子《语录》说:“不与只是不相干之义。言天下自是天下,我事自是我事,不被那天下来移著。”又《语录》中论谦卦云:“太极中本无物,若事业功劳,又于我何有?观天地生万物而不言所利可见矣。”有些事是我们的兴趣所在,或义务所在者,这些事我们自要做之。但做之而并不介意于因此而来之荣誉或富贵,此即是有天下而不与的胸襟。这种胸襟,亦惟有大眼界者,始能有之。对于有这种胸襟的人,自然亦无须说什么谦虚或骄盈的问题。

    致中和

    “致中和”三个字出于《中庸》。《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在宋明道学中,这几句《中庸》引起了很大的讨论。程明道说:“天地之常,以其心普万物而无心;圣人之常,以其情顺万物而无情。故君子之学,莫若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圣人的心,如明镜,如止水,是廓然大公的。因为它是廓然大公的,所以亦无所偏倚,无所偏倚谓之中。因为它无所偏倚,所以遇到事物,当喜即喜,当怒即怒,当哀即哀,当乐即乐。此即所谓发而皆中节,此即谓之和。朱子说:“喜怒哀乐,各有攸当,方其未发,浑然在中,无所偏倚,故谓之中。及其发而皆得其当,无所乖戾,故谓之和。”此所谓中的意义,是无所偏倚,不是无过不及。已发的喜怒哀乐,可有过或不及,而此所谓中,是“未发”,所以不但无过不及,且亦无无过不及可说。未发已发,后亦成为宋明道学家所常用的名词。他们又常引《易·系辞》“寂然不动,感而遂通”之语。圣人的心,未发时如明镜止水,是“寂然不动”;已发时,喜怒哀乐,各得其当,是“感而遂通”。

    以上是宋明道学家对于《中庸》里“中和”二字的解释。我们于此篇所说的中和,与宋明道学家所说者不同,或与《中庸》所说者亦不尽同,不过我们于此篇所说的中和,确是中国思想中两个重要的观念。

    和与同不同。《国语·郑语》引史伯云:“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以他平他谓之和”,如以咸味加酸味,即另得一味。酸为咸之“他”,成为酸之“他”,以“他”平“他”,即能另得一味,此所谓“和实生物”。咸与咸是同,若以咸味加咸味,则所得仍是咸味。此所谓“以同裨同”,“同则不继”也。推之,若只一种声音,则无论如何重复之,亦不能成音乐。若只一种颜色,则无论如何重复之,亦不能成文采。必以其“他”济之,方能有成。

    《左传》昭公二十年引齐侯问晏子云:“和与同异乎?”晏子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  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此又提出过、不及二观念。不同的原素,合在一起,可以另成一物。但合成此物之不同的原素,必须各恰如其分量,不可太多,亦不可太少。若太多或太少,则即不能成为此物。不太多,不太少,即是无过不及。无过不及即是中。所以说和必须兼说中。此所说或不是晏子的本意,但说和必须兼说中,这是一定的。

    以上所说,可以说是有现在所谓辩证法的意思。甲的“他”是非甲。甲与非甲合,能成为乙。此可以说是相反相成,由矛盾到统一。成为乙之甲与非甲,必各恰如其分量,不多不少。甲或非甲,若有一太少,则不成为乙,若有一太多,亦不能成为乙。甲及非甲的量变,可以造成其所成的物的质变。此可以说是由量变到质变。

    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是多方面的。这各方面的要求,都要于相当程度内得到满足,然后一个人才能保持一个健全的身体,健全的人格。有许多生理的或心理的疾病,都是由于人的某方面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太被压抑所致。这是我们所都知道的。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怎样算是“于相当程度内,得到满足”呢?怎样的满足,算是在相当程度内?又怎样的满足,算是超过相当程度呢?一种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的满足,若达到一种程度,以致与别种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发生冲突,此即是此种要求的满足,超过相当程度。超过相当程度,即是太过。若此种要求的满足,尚未达到此程度,而即受压抑,或此种要求,根本即未得任何满足,此即是此种要求的满足,未达到相当程度。未达到相当程度,即是不及。此种要求的满足,若到一恰好的程度,既不与别种要求冲突,亦不受不必要的压抑,无太过亦无不及,则其满足即是得中,即是中节。

    例如,对于有些人,喝酒是一个很强烈的要求。在普通的情形中,一个人喝酒,若至一种程度,以致其身体的健康,大受妨碍,则其喝酒即为太过。若其喝酒,有一定的限度,并不妨碍其身体的健康,而却因别种关系(例如美国政府行禁酒律之类),而不喝酒,则其喝酒的要求,即受到不必要的压抑。如此则其喝酒的要求的满足,即是不及。此所谓不必要,是对于此人的本身说;此所谓不及,亦是对于此人的本身说。喝酒的过或不及,本都是因人而异的。若一个人喝酒,只喝到恰好的程度,既不妨碍他的身体的健康,亦不使其喝酒的要求,受不必要的压抑,则其满足即是得中,即是中节。

    若一个人的各方面的生理的及心理的要求,都是这样中节,都各得到相当的满足,而又都各不相冲突,这种状态,即谓之和。一个人在生理方面,若得到和,则即可有一健康的身体;在心理方面,若得到和,则即可有一健全的人格。旧日谓人有病,为“身体违和”。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

    一个健康的身体,健全的人格,都可以说一个和。这和中有许多不同的原素。这些原素,在其适当的分量下,是“相成”的。但若一过了适当的分量,则即“相反”了。若其相反,则和即没有了。例如在普通情形下,一个人一顿吃三碗饭,是有益于他的健康的,但若他一顿吃十碗饭,则不但不能有益于他的健康,而且有害于他的健康了。饭的增加,对于他的健康说,是由量变到质变。各种要求的满足,在恰好处是中,不到恰好处,或超过恰好处,是过或不及。这其间亦有由量变到质变的情形。

    或可问:本书第一篇说尊理性,岂非教人使理性压抑其他各方面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于此我们说:理性的功用,并不是压抑其他各方面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而是指导,或节制那些要求,使其满足,无过不及。我们说,有道德的理性,有理智的理性。先就理智的理性说,其功用是如上所说,是显而易见的。一个人要喝酒,到哪里去喝酒,用什么方法去买酒,这都是要靠理性的指导。喝多少不至于妨害身体,妨害事业,这亦要靠理性的节制。如果一个人喝十杯酒,可以得到快乐,而不至于妨害身体,妨害事业,理性对于这种满足,只有赞助,决不禁止。所以孔夫子亦说:“惟酒无量,不及乱。”

    我们于以上说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的冲突,只是就一个人的本身说。就社会方面说,一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亦可以与别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相冲突。道德的规律,对于人的要求,制定一个界限,使人与人不相冲突。就这一方面说,则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合乎此界限者,是合乎中,是中节。其超乎此界限者,是太过,不及此界限者,是不及。《诗序》有几句话,说:“发乎情,止乎礼义。发乎情,人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发乎情”是就人的各方面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说,“止乎礼义”是就道德的规律说。发乎情是人之性,止乎礼义是社会的制裁。社会中的人,每人都多少如此行,每人都应该完全如此行。所谓道德的理性的功用,即在于使人知道这些界限,使人的各方面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都合乎这方面的中。

    一个社会中的人的各方面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如皆合乎这方面的中,则这个社会,即是一个健全的社会。一个健全的社会,亦可以说是一个和。在这一方面,各人的各方面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亦有相反相成,由量变到质变的情形。

    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的满足,在其本身看,是合乎中者,但在社会方面看,不一定是合乎中,而或者是太过,或者是不及。如其是太过,则社会必须制裁之,其个人的道德的理性,亦应制裁之。因此,常有些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受到压抑。这压抑,就这些人的本身方面看,是不必要的。但在社会方面看,则是必要的。这一点常引起许多思想上的混乱。有些人常把这两方面的必要或不必要弄混,以为在一方面是必要或不必要者,在其他方面,亦是必要或不必要。这“以为”是完全错误的。

    例如一个人的所谓领袖欲特别强,但他的才能,都很不配当领袖。就他本身方面看,他的这欲若得不到相当的满足,他或者要疯。在其个人方面看,他的领袖欲的相当满足是合乎中,但在社会方面看,他的领袖欲的相当满足是太过。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只能向他说:你的才能,不能当领袖,你若因不能当领袖而疯,我们只好把你送入疯人院。社会的这种办法,我们不能说它有什么错误。

    在社会方面看,“发乎情”而不能“止乎礼义”的要求,是应该制裁的。这种要求,宋明道学家谓之欲,或私欲,或人欲。他们说欲是恶的。这是一定不错的,因为所谓欲者,照定义是超过道德的规律的要求,照定义它即是恶的。所以说欲是恶,实等于说,凡是不道德的是不道德的。但后来反道学的人,如戴东原等,常说: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是不可,亦不应该压抑的,而宋明道学家却专爱压抑之。所以宋明道学家是“以理杀人”,太不讲人道。这种辩论,不是误解了宋明道学家所谓欲的意义,即是陷入上所说思想上的混乱。

    我们于以上说中和,是就一个人的本身说,或是就一个社会中的各个人对于社会及别个人的关系说。若就一个社会中的各种人对于社会及别种人的关系说,则亦有中和可说。此所说社会中的各种人,指社会中的操各种职业的人说。例如当学校教员的人,做生意的人,等等,皆此所谓各种人。旧说“七十二行,行行出状元”。各行的人,即此所谓各种人。此各种人中,每种人皆有他们对于社会的权利及职分,及对于别种人的权利及职分。在普通的情形中,人对于求权利,总易偏于太过,而对于尽职分,则总易偏于不及。社会中的各种人亦是如此。他们对于要权利总易偏于太过,对于尽职分,总易偏于不及。此所谓过或不及,又是以什么为标准呢?各种人要他们的权利,有一个界限,过了这界限即与社会中的别种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或妨碍。这个限度,即是中,合乎这个限度的,即是得中,即是中节,超乎这个限度的,即是太过。每种人尽他们的职分,亦有一个界限,如不到这个界限,则即不能满足社会对于这一种事的需要。这个限度即是中,合乎这个限度的即是得中,即是中节,不及这个限度的,即是不及。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各种人,要权利,尽职分,皆合乎中,则此社会,即得到和。一个社会,不是只一种人所能组织成的。它需要许多种不同的人。它需要“异”。这些异,就其是异说,是“相反”。但他们都合在一起,方能组织成社会。就其合在一起说,是“相成”。他们的相成,靠他们的要权利,尽职分,都合乎中,以构成一个和。

    或可说,这一种说法,是社会上统治阶级所用以压制被压迫阶级者。照资本家的说法,资本阶级及劳工阶级,都是社会,至少是社会的经济方面所必需的。这两个阶级,应该互相帮助,而不应互相仇视。从前亚里士多德,对于希腊的奴隶制度,亦有类此的辩护。他说:有些人是天生只能做工具的,有些人是天生能用工具的。能用工具的做主人,只能做工具的做奴隶,这是最合乎天然的。在中国,孟子对于当时的贵族政治,亦有类此的辩论。孟子说:“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照这个“通义”推下去,则社会中有一类的人永远是“治于人”而“食人”者,有一类的人永远是“治人”而“食于人”者。前者是被统治阶级,后者是统治阶级。统治阶级,永远用这一套理论,麻醉被统治者,使他们于被统治外,还要心悦诚服地赞颂统治者的圣德神功。现在我们讲这一套理论,恐怕对于统治阶级,有“助桀为虐”的嫌疑。

    于此我们说,我们所谓各种人,并不是指阶级说。在有阶级的社会制度里,其政治的或经济的制度,使有些人,子子孙孙都在某阶级里,使又有些人,子子孙孙都在另一阶级里。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世代是奴隶,主人世代是主人。在贵族政治里,平民世代是平民,贵族世代是贵族。即在资本主义的社会里,在政治法律方面看,对于劳工之成为资本家,固然没有限制,但在经济方面看,则劳工之成为资本家,若不是完全地不可能,亦是仅次于不可能。一个人当了劳工,他子孙还是当劳工的机会,不是百分之百亦是百分之九十九。但我们于上文所说,社会上的各种人,则不是如此。一个人如已当了三十年的教员,大概他不大容易改行。但是他的儿子则是可以随便入别的什么行的。对于一个社会说,这些各种人必须有。一个社会必须这些各种人构成。这些各种人,要权利,尽职分,都必须合乎中,以得到和。任何社会都多少是如此,都应该完全如此,不管一个社会是什么种的社会。有阶级的社会是如此,无阶级的社会亦是如此。

    因为中和的道理是通用于任何种的社会,所以有阶级的社会亦引用它以维持其阶级制度。但这引用是错误的。因照这个道理,社会所必需要的是各种人,而不是各阶级。一个社会之是有阶级的社会,是客观的“势”所决定。在此种势下,有些种人,固必须成为某阶级,但如此种势已去,一个社会可以成为无阶级的社会时,而为某阶级之某种人,仍欲维持其阶级,则此种人所要之权利,即是太过,不合乎中。他们要权利太过,超过了中,则不但不能得到和,而且有害于和。

    例如执掌政权的人,本亦是社会上的一种人。但在某种“势”下,这种人成了世袭的,因此即成了一种阶级。在这种势下,这种制度,是一个社会所必需的。但如此种势已去,一个社会可以不需要世袭的政治上的统治阶级,而在此阶级里的人,仍要维持他们的权利,则他们的要权利即为太过。社会中的别种人,对于他们的太过的要求,当然可以,而且应该制裁。这种制裁,如果是以暴力出之,即所谓革命。

    照以上所说,我们可知,我们于此篇所说的道理,不能为所谓统治阶级所引用,以麻醉被统治的阶级,事实上确有人如此地引用,但如此的引用是错误的。

    “致中和”应用在政治社会哲学方面,即是民治主义。《中庸》说:“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在一个民治主义的社会里,人的生活,即有这种情形。我们可以说:“此民治主义之所以为大也。”在民治主义的社会里,在不妨碍别人的自由的范围里,一个人的生活,可以完全地自由。这个范围的界限,即是我们于上文所说中的界限。不到这个界限者谓之不及,超过这个界限者谓之太过,合乎这个界限者谓之得中,谓之中节。就社会中的各种人说,亦是如此。社会中各个人,及各种人,行为俱中节,则社会即是一大和。大和即是旧说所谓太和。这种社会所宝贵的是异而不是同。合许多中节的异,以成一大和。这个大和,是社会的理想的境界,人类的社会,是向着这个理想改进的。

    还有所谓国际主义与民族主义的问题。有些人以为,如果国际主义成功了,则各民族的特色,必定都不能存在。这“以为”是错误的。如果真正的国际主义成功了,在所谓大同世界中,各民族的异,不但依旧存在,而且大家还要特别尊重其存在。在所谓大同世界中,各个人的异,各民族的异,都存在,而且大家都还特别尊重其存在。不过这许多的异,都是中节的异。合这许多中节的异,以成一大和。这大和即所谓大同世界。大同并不是同,而是所谓太和。

    这已是一很高的境界了。但于此境界之上,还有宋明道学家所谓“万物各得其所”或“无一物不得其所”的境界。此境界亦是一太和。不过此太和不仅包括所有的人,而且包括所有的物。物得其所是幸福的。例如一人有快乐幸福,我们说他是“得其所哉”。这是“得其所”的确切意义。万物“各”得“其”所,“各”字“其”字表示出“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和而不同”的意思。这种境界,是“致中和”的极则。所以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励勤俭

    一般人说到勤俭,大概都是就一个人的生活的经济方面说。《大学》说:“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就一个社会的生财之道说,是如此。就一个人的生财之道说,亦是如此。就一个人的生财之道说,“为之疾”是勤,“用之舒”是俭。一个人能发大财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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