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田制(一)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题解】

    《田制》三篇主要论述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土地,是百姓立身之本。因此田制,是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它的稳固与变动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黄宗羲在《田制》三篇中讨论了赋税制度的来源、税率、赋税的征收等问题,意在通过田制的论述来阐述自己的民本思想,以及解决现实的社会危机之法。

    《田制一》主要讨论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及相应的赋税征收情况。黄宗羲追溯了上古时代的田制,分析了后世对古制的破坏,认为要富国强民,需重新更定天下的赋税,废止因循乱世任意而为的赋税方法,以最底层困苦百姓能承受为标准来制定赋税税率。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几经变化。在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当时最主要的田制就是井田制,出现于商朝,盛行于西周。井田制,是因土地划分为众多方块,形似“井”字形而得名。《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这种田制,实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其意是说,长宽各百步的方田为一“田”,一田为百亩。统治者的公田(通常为最好的土地)占一百亩,其他为私田,由八家共同负责公田事宜,公田事毕才能治理私田。公田收入全部为奴隶主贵族所有,而私田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井田制下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出现、牛耕的发展等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到秦统一天下,中国进入皇权专制时代。此后,土地所有制可分为三种:地主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农民土地私有制。第一种,是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并不断兼并农民土地。第二种,形式有多种,如屯田制、均田制。屯田制下,劳作的百姓只有土地使用权。魏晋时期实行屯田制,并出现了军屯和民屯形式。均田制是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在北魏至唐代初期实行。第三种,农民具有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归农民所有。

    与土地制度相伴随的就是赋税制度。在井田制时期,劳动者主要担负的是劳役税,不负担租税。而到了封建社会,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百姓的赋税负担开始加重。汉承秦制,建立了统一王朝,为休养生息,恢复社会经济,采取轻徭薄赋的制度,土地税率是十税一,甚至三十税一。黄宗羲在论述井田制时,指出自井田制被破坏,百姓的赋税负担越来越重。虽然汉代实行三十税一的制度,但因为田为民自有而向其征税,不合古制,百姓负担依然过重。后代君主只知道征收赋税,解决“一时之用”,因此“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魏晋之民又困于汉,唐宋之民又困于魏晋”。黄宗羲认为要改变这种情况,需“有王者起,必当重定天下之赋;重定天下之赋,必当以下下为则而后合于古法也”。

    昔者禹则壤定赋①,《周官》体国经野②,则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为准矣。当是时,其国之君,于其封疆之内田土之肥瘠,民口之众寡,时势之迁改,视之为门以内之事也③。

    【注释】

    ①禹则壤定赋:相传,大禹治理水患后,将天下分为九州,并把土地分为九个等级,规定了九州各自赋税的等级和贡物的种类。则壤定赋,将土地划分等级,以确定赋税的轻重和种类。则,划定等级。

    ②《周官》体国经野:《周礼·春官·序官》:“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郑玄注:“体,犹分也。经,谓之里数。”贾公彦疏:“体,犹分也。国,谓城中也。”《周官》,书名。即《周礼》,汉初称《周官》,因与《尚书·周官》相混,改称《周官经》。自西汉末刘歆以后称《周礼》。儒家经典之一。古文经学家认为周公所作,今文经学家认为成书于战国或以为西汉末年刘歆所伪造。近人参以周秦铜器铭文所载官制定为战国作品,系杂合周与战国制度,寓以儒家政治思想,增减编辑而成。体国经野,分划国都,丈量田野。意即将都城划分为若干区域,对国都之外的土地进行丈量,由官宦贵族分别居住或让奴隶平民耕作。经,丈量,筹划。国,王都、封国之都城等,由官宦、贵族、工商业者居住,所以称之为国人。野,国的四周称郊,郊之外称野,主要由部分国人和称为“野人”的外族人员、战俘等居住。

    ③视之为门以内之事:此指对“田土之肥瘠,民口之众寡,时势之迁改”等很了解。门以内之事,自己家里的事。

    【译文】

    从前大禹划分天下土地等级,并按照土地的等级确定赋税的种类和轻重,《周礼·天官》中说到把都城划分为若干区域,并对国都之外的土地进行丈量。那么夏朝所制定的田制与赋税标准到了周代已不能再用而需要重新确定了。在那个时候,国家的君主把其封疆内田土的肥沃与贫瘠,人口的多少,随时势的迁移与变化情况,都看作是自己家里的事情,十分了解。

    井田既坏①,汉初十五而税一②,文、景三十而税一③,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后亦三十而税一④。盖土地广大,不能缕分区别⑤,总其大势,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为则⑥,下下者不困,则天下之势相安,吾亦可无事于缕分区别,而为则壤经野之事也。夫三十而税一,下下之税也,当三代之盛,赋有九等⑦,不能尽出于下下,汉独能为三代之所不能为者,岂汉之德过于三代欤?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

    【注释】

    ①井田:即井田制,始于商朝,盛于周朝,春秋时代渐为瓦解。井田制,主要是将土地划分为方田,每方田九百亩,各方田阡陌纵横,划为九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外围的八块分别由八户耕种,收获物归自己所有,公田由八户共同耕种,收获物归封邑贵族所有。春秋战国时,井田制已遭到破坏,商鞅变法时被废除。秦朝统一天下后,井田制退出历史舞台。

    ②汉初十五而税一:《汉书·食货志上》:“汉兴,接秦之敝,……上(按,高祖)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汉高帝刘邦时规定十五税一,中间有一段时间改为十税一,至惠帝元年(前194)恢复。十五而税一,征收收获物的十五分之一作为赋税。

    ③文、景三十而税一:汉文帝时,因行晁错入粟拜爵之令,十三年(前167)曾下诏免除了田租。至景帝二年(前155),乃定田租为三十税一,即征收收获物的三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④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后亦三十而税一:建武六年(30),光武帝刘秀下诏曰:“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⑤缕分:详细划分。

    ⑥以下下为则:以最差一等为标准。《尚书·禹贡》曾将全国田地为分上中下九等,下下为最差一等。

    ⑦当三代之盛,赋有九等:据《尚书·禹贡》,天下分为九州,各州按土田等级分九等交纳贡赋。如冀州“厥赋惟上上错,厥田惟中中”,青州“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等。

    【译文】

    井田制被破坏后,汉初实行十五税一的赋税征收政策,汉文帝和汉景帝时则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初期实行十税一,后也为三十税一。大概是当时国家土地面积辽阔,不能详细区分土地的好坏肥瘠的差别,只能估计大概,使耕种贫瘠土地的百姓不至于陷入困苦。因此,统治者将全国的土地进行整合,以最差一等土地为标准定赋税;耕种最差一等土地的百姓生活不困苦,那么天下的形势就可以稳定,君主就没有必要细细区分土地状况以制定细致的土地等级标准。三十税一是为最贫困的人制定的最低标准的赋税,在上古三代德政最为盛大之时,赋税还分为九等,不能全部按最贫困的人为标准征收,汉代竟然做到了三代所不能做到的事情,难道是汉代的德政超过了三代吗?古时候,实行井田制养育百姓,这些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秦朝以后,土地为百姓自己拥有,统治者不养育百姓了,让百姓自己养活自己,却还从中收取赋税,虽然是三十税一,但和古代比起来,百姓的负担也并不轻。

    至于后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为十一而税,古之法也。汉之省赋,非通行长久之道...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