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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生育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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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凯塞林伯爵说过,凡是不能接受真正的婚姻关系的人我们不妨劝告他们索性避免婚姻,而采取其他的性关系的方式。

    除了凯氏所提出的这样一个解决而外,在今日的情势之下,还有一点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就是婚姻还有一个优生学的关系,即前途子女可能的品质的关系。在以前,婚姻与生育是一回事,就目的而论,两者是分不开的。叫人结婚是等于允许他生育;劝人不生育等于告诫他不要结婚,直接的结果是把两个可以享受婚姻生活的人贬入冷宫似的永远的度那凄凉寂寞的生涯,而间接的结果是无形中鼓励了娼妓和其他有害的解欲的方式。如今这种婚姻和生育的连锁关系是不存在了,至少任何文明国家的知识分子已经知道它不再存在。所谓防止受精或避孕的现象(contraception),就是运用各种方法,一面可以不妨碍性交,而一面可以防止受精——无论有无正式的舆论的许可——已经通行很久,至少在西洋,稍有知识的人几于无人不知利用,所以究属这种现象的利害如何,似乎不值得多加讨论。在有的国家,现行的法律还在禁止此种知识的传播,但事实上避孕的方法依然流行得很广,甚至于即在反对此种方法的宗教中间,其信徒利用此种方法的也不在少数。[作者在这里指的是天主教徒。]

    总之,到了今日,一个人或一对人宜乎不宜乎结婚是一件事,宜乎不宜乎生育是又一件事,我们对二者应该加以区别。宜乎不宜乎的问题牵涉很多,它不但牵涉夫妇本身的利益,尤其是妻子一方面,并且影响到子女的健康。能把两个问题分开了应付,无疑的是一个进步。而这种进步又是很自然的,其间并不包含什么剧烈的变革。在医学的经验里,我们早就有一种习惯,就是劝健康上有特殊情形的妻子用绝欲的方法来停止生育。我们现在做的不过是比此更进一步,就是在初结婚的时候就加以劝阻罢了。不过这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很多人知道神经有病态的人有彼此吸引的倾向。这种倾向是跟着物以类聚的原则来的,品性相像的人容易彼此吸引,原是一个一般的倾向,有精神病态的人当然也不是例外。以前以为品性不相像的人,根据相辅相成或截长补短的原则,易于彼此吸引,现在我们知道是不对的;换言之,同品相婚(homogamy)要比异品相婚(heterogamy)普通得多[优生学者称同品相婚为“类聚配偶”,也认为是自然法则的一个(Law of assortativre mating)。]。异品的吸引是有的,但只限于第二性征的范围以内;就是,特别阳刚的男子容易和特别温柔的女子接近;若男子特别温柔,则其所爱悦的对象大抵是富有刚性的女子;但一出第二性征的范围,异品相聚的道理就不适用了。

    两个精神有病态的人考虑到结婚的时候,也许要我们予以指导;而我们不加指导则已,否则上文所说同品异品的道理是很有参考的价值的。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往往感觉很敏锐,智力也相当的高,而性情兴趣又大都很温雅细腻,他对于另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一定会发生不少的同情之感,而一个健全与正常的人,在他看来,反而见得木强与索然无味。反过来,在正常的人也觉得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有些不近人情而不可捉摸,因而彼此之间,总有几分嫌厌,而不易接近。以前常有人以为我们应当劝一个有精神病态的人觅取一个遗传健全而体魄强壮的人,如今看了本节的讨论,可知这种劝告是很徒然的。假若我们再参考到遗传的法则,例如孟德尔的品性隐显和品性分合之理[可参阅译者所作《遗传的法则》一稿,见《华年》周刊第四卷。],则更可知此种劝告在理论上也不会正确。无论如何,这种劝告是行不大通的,因为他根本没有理会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常态和变态是合不大起来的,即使结合于先,也不会和谐于后。让两个都有显著的精神病态的人成婚,根据同品相聚的道理,宜若可以好合了,其实也不然,既然双方各有显著的病态,好合的可能性当然不大,因此,为他们自身计,为他们的配偶计,我们劝他们最好不要结婚。明知在独身的状态之中,性欲的不容易满足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但根据福求其大、祸求其小的原则,也只好听之了。假若精神病态中又有显明的性歧变的成分,而此种歧变又属对方所无法顺应,无法满足,则不婚的劝告,在我们就更义不容辞了。对于精神病态的程度不深的人,这一类反对成婚的理由当然就不大适用,事实上这种人也往往一往情深,因缘固结,旁人的劝告也极不容易发生效力。遇到了这种例子,婚姻可而生育不可的劝告就大有其必要了。

    生育节制的必要到现在已经得一般人的公认,不但是不想要子女的人承认这一点,即使想要子女的人也已大都有此认识。这是有显然的理由的,为母亲计,为子女的健康计,两次生产之间应该有适当的距离,而这距离至少应当有两足年;这就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早婚的青年,为了经济以及其他种种很合情理的原因,也许愿意把生育展缓几年;这也一样的需要生育节制的帮忙。无论一个夫妇怎样的喜欢子女,子女的来临是应当有时间的选择的,就是应当选择父母最有能力来接纳他们和养育他们的那几年。尤有进者,大家庭[大小家庭之分,在西洋只有一义,即子女多者为大家庭,子女少者为小家庭。在中国,则可以别有一义,即祖孙父子三代同居而成年有室之兄弟又不别财分居者为大家庭,其别财分居者则为小家庭。这里所指的大小家庭显然是属于第一义的。]的日子是过去了。为家庭设想,也为国家与民族设想,每一对结婚的夫妇平均能生育两个以至于三个子女,在文明社会里的卫生条件之下,事实上也已经足够维持人口的数量。若因不得已的理由,例如母亲的健康程度不宜于生育或父母的一方有不良的遗传品性,那最好是不要发生胎孕的作用,遇到这种例子,生育节制的方法就得严格地与强迫地加以运用了。[霭氏此论是要略加补充的。文中所用强迫运用的字样大约不是指外缘的强制执行,因为床笫之事,外缘的强制是不适用的,而是指个人的自动的制裁。而讲起自动的制裁,对于一般中才以下的人,特别是对于智能低下的人,就行不通了。对于这种人,唯一有效的避孕方法是下文里讲到的绝育法。男女隔离的方法(segregation)当然也可以用,但在此法之下,室家之好是不能有的,并且社会也将不胜其防杜之烦,同时经济上的耗费也大。说详译者所作《消极的优生学》一稿,《华年》周刊第四卷;又《人口品质的一个政策》,《今日评论》第四卷,今入《优生与抗战》(《人文生物学论丛》第七辑)中。]

    生育节制的各种方法的讨论不在本书范围以内。好在这方面的文献如今已经很多,大可供读者的参考[在这题目上,中文方面还没有什么很好的参考书或手册。姑就霭氏在参考书目里所列的英文各书转引于下,让能阅读英文的读者知所问津:Michael Fielding Parenthood:Design or Accident?A Manual of Birth Control.J. F. Cooper,Technique of Contraception.M. C. Stopes,Contraception:Its Theory,History and Practice.A. Konikow,Contraception.];固然我们也承认究属哪些方法最好,到现在还有争论的余地,而所谓最好的方法,不管是哪一个(下文所论绝欲的方法除外),也不一定十足的可靠。幸而在各国的大都市里,生育节制的咨询与诊疗机关很快的一天多似一天,凡属愿意节制的人可以得所问津,而解决他们的种种疑难的问题,从此以后,因知识不足而引起的困难与失败可望逐渐地减少了[这种机关在中国也已经有一个开端,抗战以前,北平、上海等大都市里,在颜福庆陈达等诸先生提倡之下,都已经有这种机关的成立;上海方面,那一篇缘起的文字是译者承乏写的,北平方面的委员会,译者也承乏过一年的主席。北平、上海两方也就有过工作报告发表。]。不过我们也承认,知识的充足是一事,而运用的谨慎又是一事,运用而不慎,无论知识如何充分,一样的可以失败,而运用之际,要始终谨慎行事,也并不是容易的。在新式的节育方法流行以前,最古老与最普通的节育方法或避孕方法是“中断交接”或“户外射精”(coitus interruptus),这是无须什么物理或化学的工具的,也是不须指示而尽人能为的;并且,就防止受孕一端而论,也相当的有效。不过这古老的方法是可以减少性交的满意的,因为就大多数的男子而论,这方法失诸过于仓促,过于仓皇,那是不痛快的,而对于女子也不相宜,女子解欲的过程本较男子为迟缓,交接的时间而过于仓促,则不满足的程度不免加深。户外射精对于男女的健康也有不良的影响;但此种影响并不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般大。

    中断交接或户外射精也确乎是一个久悬未决的问题。医学界的最高的权威都承认它是最普遍的节育方法。无疑的它也是最古老的方法,在犹太《旧约》经典的《创世记》里就提到过俄南(Onan)的例子[出《创世记》第三十八章。犹大有三个儿子,珥、俄南、示拉。珥早死,遗寡妻他玛,“犹大对俄南说,你当与你哥哥的妻子同房,向他尽你为弟的本分,为你哥哥生子立后。俄南知道生子不归自己,所以同房的时候,便遗在地,免得给他哥哥留后”(八九两节)。按古代希伯来民族实行我们所谓“叔接嫂”的婚制,叫作levirate。]。这方法之所以普遍,也因为它简单;它事先无须计虑,临事无须准备,并且在经济上无须分文的耗费。不过若就神经系统的健康而论,户外射精的习惯也是无疑的有时候可以发生问题的。固然我们也承认户外射精既如此其普遍,只是一个可以发生问题的说法,或往往有害的说法,是不够的。不过事实也很清楚,在有一部分的例子——初不问这一部分的人数——是可以发生种种轻微的神经病态的,其表现大都是一些神经的烦躁不安,经不起种种的刺激,有的只在男子或女子方面表现,有的男女双方都有这种表现,而这种表现的由来,除了户外射精而外,更推寻不到其他的原因。在女子方面容易有这种表现,是比较不难了解的。做丈夫的,在交接的时候,不一定每一次都能够体贴到妻子的解欲的需要,不一定都能够顾虑到妻子已否到达亢进的境界,而女子的性欲亢进在正常的情形之下原比男子为迟缓,因此,女子性欲还没有到亢进的程度以前,户外射精大抵已经发生;这样,男子尽管得到解欲的结果,而在女子,则势必因亟切得不到解欲的缘故,而感到神经上的紧张、失望与烦闷。而在丈夫方面,既生怕得不到户外射精的结果,不能不提心吊胆地时刻顾到他自己一方面解欲过程进行的程度,将进亢进的境界,又不得不提早抽身,那种悬崖勒马而又深恐勒不住的光景,以及幸而勒住的动作所招致的情绪上的震撼,有时候对于神经的健康,也不免有几分不良的影响。所以做夫妇的,一方面对于户外射精的方法,尽管了解,有时候也不免再三地运用,但若神经上发现有此种不良的影响,而此种影响又似乎别无其他的原因可供解释时,便应暂时放弃不用。就许多的夫妇说,户外射精的方法无疑的是不适宜的,他们应当采用其他比较无害的节育方法。即为一般的夫妇设想,除非性交的艺术已达相当成熟的程度,双方真能有相互地同情,密切地合作,纵使射精虽有内外之分,而双方亢进的到达无仓皇、仓促、不足与后期之患,这种方法的利用也只可以偶一为之,而不宜乎成为一种惯例;要使妻子方面不吃不足与后期的亏,是有法子的,就是在交接之先,多留一些准备的时间,务使在妻子方面,积欲的过程先行进达很深的程度,庶几男子射精的发生,比起女子亢进的到来,不会失诸过早。

    中断交接或户外射精的反面的一种交合行为是延宕交接或忍精交接(coitus reservatus),有始终忍耐不达亢进程度便尔终止的,也有到了最后还是任其到达亢进的程度的。彻底的忍精交接自可以用作避孕的一法,因此近来提倡这方法的人很多,实行的人也很不少,但并没有实行中断交接的那么多,因为这方法是比较的不容易。用忍精交接法来避孕是当初奥拿伊达新村(Oneida Community)[在十九世纪初年,美国宗教界里发生许多新的小宗派;这种宗派,为便于实行它们的宗教生活而不受外界的牵制起见,大都自己有新村的组织。奥拿伊达新村就是这样的一个,地点即在名奥拿伊达的一个乡镇,西距纽约省的省会不很远,也是从纽约市到省会的铁道必经的一站。新村的领袖和教主叫诺也斯(Noyes),其教义属于当时所称“至善”的一宗(Perfectionism)。这种至善的生活包括很有优生意义的一部分,就是村中善信的配合和生育都要经教主的同意;甲男与乙女可以暂时配合,而不可以生育,丙男与丁女,可以暂时配合,同时也可以生育等等的支配,都要经教主的许可;村中没有永久的配偶,其不许生育的临时结合就得运用忍精交接的避孕方法。因为不胜外界的压迫,这新村后来终于结束,而改为一个股份有限的企业公司。说详译者所著小册《宗教与优生》(上海青年协会书局出版),和霭氏《研究录》第六辑页五五三至五五四。]中人的惯例,后来又经斯托克姆女医师(Alice Stockham)在她那本很传诵一时的《Karezza》一书里提倡过。拖宕交接对于女子方面无疑的是十分适合的,并且毫无不良的结果;因为这种交接对她是全无拘束,并且总维持着充分的时间,可以让她从容地到达亢进的境界。凡是对于这种交接有过经验的女子似乎都表示赞同。不过对于男子方面是否同样的适宜,同样的没有不良的影响,那意见就不很一致。对于有的例子忍精过久在神经的健全上或许可以发生一些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和中断交接所发生的属于同一性质,不过在程度上大抵要轻些罢了。我们有一些理由使我们想到这种影响是可能的。但就很大的一部分的例子说,我们并没有能发现这一种影响。这种交接是不大容易的,大抵非神经系统很健全而又很稳称的人不办,而这种人似乎并不感到拖宕交接对他们有什么不良的结果,当然我们也承认,假如运用过度,坏的影响也还是可以有的。

    假如避孕不得其法,或有法而失诸粗疏,而以至于失败,即依然不免于成孕,那也就只好听之了;堕胎的行为是不能做的。帮同一个女子打胎,无论是为了个人的健康,或社会的福利,甚至于民族的前途设想,到现在还是一个刑事的罪名。女子们大都愕然于为什么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也不了解为什么一个穷苦的女子,对于不欢迎的胎孕,只能有私底下乱服不生效力的有害健康的打胎药物的一法,而在比较富有的女子(在英国是如此)只能走到国外去施行手术的一途,此外别无可以取得国家与法律所许可的长策。将来妇女对于国家的立法有更大的权力时,法律对于堕胎的禁条无疑地不免要经过一番修正,这种禁条的修正在事理上也正复有其必要,因为它所根据的是一些陈旧理由,现在已经不适用了,前途总有一天大家会很明白地承认这是一个个人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所能过问的。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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