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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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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解】

    《田制二》接续上篇,讨论了井田制能否恢复的问题。针对以北宋苏洵为代表的认为井田制不能恢复的言论,黄宗羲认为其论没有切中要害。主张恢复井田制的明代胡翰、方孝孺之类,黄宗羲认为他们“复之之法亦不能详”。随后,黄宗羲以明代的屯田制度为根据,认为可以并主张恢复井田制。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国家向百姓授田,即授田法:“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为难行。”既然屯田可以实行,那么井田制就一定可以恢复了。此授田法主张在新的时代恢复古制,并不限制富民的土地兼并,而以屯田制保证了国家军事用粮需要,是一种比较创新的提法。而另一种方案,就是实行方田法,其法主要是利用土地等级中和土地肥瘠,避免收税的不公平。这两种方法,可以说是黄宗羲在不改变现有君主专制体制下,所提出的社会改良方案。虽然这些方案并没有触动皇权专制社会的土地私有制,也未必可以解决土地兼并,但确实是黄宗羲在现有环境下对土地制度进行了深度思考而得出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黄宗羲深忧天下、为公为民的精神。

    自井田之废,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议①,师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之②。其意虽善,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养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③。

    【注释】

    ①限民名田:指限制豪富占有土地的数量。《汉书·食货志上》:“限民名田,以澹不足。”颜师古注:“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名田,私人购买、占有田地。

    ②“师丹、孔光因之”几句:师丹、孔光曾建议限田、限奴婢的方案。由于遭到官僚贵族的反对,二人限田限奴主张没有实行。《汉书·食货志上》:“哀帝即位,师丹辅政,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师丹(?——3),字仲公,琅琊东武(今山东诸城)人。丞相翟方进、御史大夫孔光以“议论博深,廉正守道”荐,征为光禄大夫、丞相司直。汉哀帝绥和二年(前9)任大司空,封高乐侯。提议“限田限奴”,因丁、傅外戚反对而未成,又遭其陷害,被免官废爵。元始二年(2)征诣公车,赐爵关内侯,三年改封义阳侯,月余卒,谥节。孔光(前65——5),字子夏,鲁(今山东曲阜)人。明经学。成帝即位举为博士。后以高第为尚书,又任御史大夫、丞相等职,掌管枢机十余年。为人守法度。帝有所问,以心所安而对,不希求苟合,也不敢强谏争。哀帝时,与师丹、何武等拟定限田、限奴婢方案,遭官僚贵族反对。王莽专权,他心怀忧惧,数上书乞骸骨归,以太师归老于宅。卒谥简烈。

    ③行一不义而不可为:语本《孟子·公孙丑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指坚决不可做。

    【译文】

    自井田制被废除后,董仲舒曾提出了限制富豪占有土地的建议,汉哀帝时师丹、孔光继承了董仲舒的建议,规定富豪拥有土地不许超过三十顷,三年期满之后,仍然有违犯的就没收。其本意虽然是好的,但古代君主以分配田地给百姓来养育百姓,现在百姓自己拥有田地,统治者却用政策夺走百姓的田地,这是授田的政策还未实行,而从百姓手中夺取田地的事情却先出现了,正是孟子所说的“有一点不符合仁义的就不可以做”的那种事。

    或者谓夺富民之田则生乱,欲复井田者,乘大乱之后,土旷人稀而后可,故汉高祖之灭秦,光武之乘汉①,可为而不为,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②,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杀戮,为其可以便吾事,将使田既井而后,人民繁庶,或不能于吾制无龃龉③,岂反谓之不幸与?

    【注释】

    ①光武之乘汉:指汉光武帝复兴汉朝。乘,升。

    ②遂:养育,滋生。

    ③龃龉(jǔ yǔ):上齿和下齿不能互相配合。比喻意见不合、关系不融洽。

    【译文】

    有人说,夺去富豪的田地容易引发动乱,所以要想恢复井田制,就要在天下大乱之后,土地空旷、人口减少的时候才能实行,所以汉高祖灭秦,光武帝建东汉,都是恢复井田制的大好机会,当时可以做却没有这样做,实在可惜。其实,古代先王制定井田制是为了养育百姓,使其安居乐业而繁衍生息。如今说天下动乱百姓被杀戮是好事,是因为它对我所主张的事情有利,那么恢复了井田制后,百姓繁庶,可能和我主张的制度有所冲突,难道可以反过来说这是不幸的事吗?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复者,莫详于苏洵①;言井田必可复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②。洵以川路、浍道、洫涂、沟畛、遂径之制③,非穷数百年之力不可。夫诚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苏洵之所忧者,皆非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复,其所以复之之法亦不能详。余盖于卫所之屯田④,而知所以复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世儒于屯田则言可行,于井田则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为十矣。

    【注释】

    ①苏洵(1009——1066):字明允,号老泉,四川眉山人,北宋著名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与其子苏轼、苏辙以文学著称于世,号称“三苏”。苏洵关于井田制的论述见于其《嘉祐集》中的《衡论·田制》。他原则上并不反对恢复井田,只是主张“依仿古制,渐而图之”,他谈到复井田的好处,以为“井田复,则贫民皆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无饥。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锢贫民,其势不耕则无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县官之税,又可以无怨”。他不主张恢复井田,一是因为富民肯定会强烈反对,更主要的是因为这样做难度和代价太大,一时无法完成,“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而但他又开出了限田的药方,以为如此“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

    ②胡翰(1307——1381):字仲子,一字仲申,浙江金华人。明代学者,时称长山先生。曾参与纂修《元史》。胡翰关于井田制的言论见其《胡仲子集》之《井牧》篇。他列举了井田的十种好处:“民有恒产,不事末作,知重本,一也;同井并耕,劳逸巧拙不相负,齐民力,二也;奉生送死,有无相赡,通货财,三也;货财不匮,富者无以取赢,绝兼并,四也;取以十一,天下之中正,吏无横敛,五也;比其丘甸,革车长毂于是乎出,有事以足军实,六也;一同之间,万沟百洫,又有川浍,戎马不得驰突,无边患,七也;畎浍之水,涝则疏之,早干则引以溉注,少凶荒,八也;少壮皆土著,奸伪不容,善心易生,以其暇日,习诗书俎豆,养老息物,成礼俗,九也;远近共贯,各安其居、乐其业,尊君亲上,长子孙其中,不烦刑罚而成政教,十也。”并认为天下之田足够,而只要君主决定推行井田,以国家命令方式强制推行即可。方孝孺(1357——1402):字希直,又字希古,宁海(今属浙江)人。世居缑城里,学者称缑城先生。师从宋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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